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 顾永忠
五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及法治的进步不断加以完善。
对法律援助制度地位的认识问题
客观地说,目前我们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思想认识和现实定位还有相当的差距。其一,在许多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已写进了宪法,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而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涉及到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但迄今尚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只有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援助条例》。其二,《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表述为“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没有体现出法律援助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特殊使命的含义,使人们容易把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联系起来看待。其三,目前还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乃至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可有可无,对此重视不够,支持不够。
基于以上,我们应当在总结以往经验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年来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与法律援助制度地位相称的有关法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落实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在理论上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而且在实践上把推动法律援助的责任落到了实处,从而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正式建立伊始,就与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处在同一发展阶段上,具备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的责任也就是政府的义务,意味着政府对于法律援助不能懈怠,不能推诿,不能可有可无。而应当采取多方措施,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财政支持。据了解,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已有了相当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需要中央政府平衡调剂。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权利的认识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意味着公民享有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权利。
但是,《法律援助条例》虽然强调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却没有明确提出“公民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加之又有“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一章,有的人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有些工作人员往往把向申请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看作是一种“恩赐”、“关照”或自己的权力。因此,将来在法律援助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法律援助也是有区别的,对于三类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规定“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体现了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倾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有不少问题,主要是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比较晚,法定时间为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比较窄,法定范围是三类对象。今后应当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可以适度扩大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例如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从侦查阶段就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