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三)犯罪客观方面,第一,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或者作为形式构成,即该为而不为或者不该为而为或者两者兼有。第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而言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有特定危害后果和不特定危害后果之分。特定危害后果,指法律特别予以明确、具体规定的犯罪结果。这类特定危害后果主要有:1、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2、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4、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5、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玩忽职守罪不特定危害后果,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是泛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包括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第三,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行为与法定的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刑法第397条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