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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7-18 阅读:1821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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