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