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行为,包括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他不受追诉而采取的各种故意包庇行为,以及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行为。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徇私枉法罪的处罚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