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提出上诉的上诉人提供相关法律帮助,出庭辩护。
辩护是刑事诉讼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之一。
刑事辩护包括律师辩护、当事人自己辩护、亲友辩护、单位或社会团体指派的人辩护。
一、律师辩护:
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刑事辩护是律师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辩护律师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始至法院审判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
起诉阶段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自行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申请检验、鉴定,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证据,会见被告人,自行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检验、鉴定,以澄清事实;
出席法庭参加庭审,对公诉证据进行质证,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重新检验、鉴定,根据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审判人员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 律师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2、会见在押的,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
3、对涉嫌罪名有关的法律问题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提供咨询;
4、对侦查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5、为被羁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提前参与诉讼的的作用:
律师从侦查阶段参与诉讼,能及早了解、掌握案情,随时收集证据,为辩护作充分的准备,有利于辩护职能的充分实现。
四、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公诉案件处移送检察院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有权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2、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证据,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4、辩护律师经证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5、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并经被害者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7、在法庭审判中,辩护律师可以同公诉人、被害人等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
8、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代理
自诉案件代理
1、代理刑事自诉人对加害人提出起诉,并代理参加诉讼,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利;
2、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参加诉讼,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与辩护人进行辩论,发表被告人有罪、罪重及应受的刑事处罚的意见;
3、刑事附带民事代理
4、代理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3、检察院、
4、法院、
5、监狱
刑事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
4、辩护人;
5、证人;
6、鉴定人;
7、翻译人员。